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记者施雨岑、徐壮)采取中高职贯通、中高本衔接、完善专升本考试办法和培养方式、探索支持高水平本科学校参与职业教育改革等措施,加快探索高校分类管理评价机制改革,继续把“双减”摆在突出位置来抓……教育部12日召开2023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教育部部长怀进鹏提出今年人才培养“关键词”。
“新的一年,我们要推动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取得新的重要进展,加快建立健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长效机制,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怀进鹏说。
会议提出,要继续把“双减”摆在突出位置来抓;要采取中高职贯通、中高本衔接、完善专升本考试办法和培养方式、探索支持高水平本科学校参与职业教育改革等措施,让职业教育早期分流的学生通过纵向贯通、横向融通的体系设计获得“回流”的可能,让不同禀赋的学生能够多次选择、终身学习、多样化成才。
高等教育方面,要与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对接,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要加快探索高校分类管理评价机制改革,相应调整资源配置方式,引导高校克服“大而全”“同质化”等问题,在不同“赛道”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此外,会议要求稳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深入实施“强基计划”,规范和完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进一步发挥科学选才作用。
会议还部署了今年起在全国开展青少年读书行动等事项。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